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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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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科技、人才和智力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特制定《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开发中心”是指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把学校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实施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组织形式。其目标是成为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高技术应用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项与实施

第四条申请设立“技术开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开发中心”所服务的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属于我省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

(二)“技术开发中心”具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良好的企业合作伙伴。“技术开发中心”原则上应有依托的高等职业院校与具有较强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的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和建设。

(三)“技术开发中心”技术研发领域应以高等职业院校的优势学科专业为依托,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及服务、产品研制、成果转化和工程化能力。有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具备较好的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施和检测、分析、测试手段。

(四)“技术开发中心”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和充实提高后,应逐步具备综合性工程技术研发、产品研制及其工程化的能力。

第五条省教育厅每年根据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组织立项。各高等职业学院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并报送《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我厅在对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经省教育厅研究后批准立项,并下达《江苏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六条对有关高校先期培育建设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开发中心,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与企业合作建设的“技术开发中心”项目,我厅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  “技术开发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以依托单位自筹投入为主,争取合作建设单位的共同投入,省教育厅酌情给予适当资助。
第八条 “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经费应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建设经费开支应符合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技术开发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技术开发中心”立项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立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技术开发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开发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分配,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9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本领域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主要根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和发展规划指导“技术开发中心”的建设,审议研究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评价,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 “技术开发中心”应在面向市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技术需求的基础上,提出技术研发、产品研制、成果转化和工程化项目,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实施项目应尽可能地与企业合作,并通过契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中心”应提供学生实训、实习服务,开展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技术人员带成果来开发中心实施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技术人员到开发中心从事技术研发,也可与国外有关机构进行联合研发。“技术开发中心”每两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研讨,邀请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人员参加。

第五章验收与考核
第十六条“技术开发中心”建设期间,其依托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将对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未达到《计划任务书》要求,将要求限期整改并停止经费核拨,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将取消立项。
第十七条“技术开发中心”依托单位按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技术开发中心”建设期间,确实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技术开发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仍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计划、总结和两年一次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