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能鉴定  政策法规

徐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2-10-22
浏览次数: 725

徐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管理程序

1、目的
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对鉴定服务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与控制,增强顾客满意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市属范围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和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全省统考)、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
3、职责
3.1 鉴定一科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企业职工和民办学校的初、中、高级考评;社会化技师鉴定考核和企业内自主鉴定;下岗、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鉴定考核全过程的质量督导。
3.2 鉴定二科负责全市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以及商业服务企业职工的技能鉴定;各县(市)区超范围及等级的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鉴定考核全过程的质量督导。
3.3 高新技术开发科负责全市的全国(省)统考以及计算机高新技术拓展和组织考核管理工作。
3.4 试题科负责鉴定考核所需试卷的命题、制卷、阅卷、登录、考评员委派和质量管理工作。
3.5 综合科负责证书管理、打印与发放和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4、工作程序
市鉴定指导中心工作流程图见图1
4.1 制定计划
综合科制定全年度的鉴定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鉴定一、二科根据职责范围制定阶段性的鉴定考核工作计划,经中心领导批准后下达。
4.2 发布鉴定公告
全国、全省统考在考试之前由高新技能开发科通过文件、中心网站和社会公共媒体统一向全市发布,牵头组织宣传发动。
4.3 申请鉴定与资格审查
4.3.1全国(省)统考报名受理鉴定考核的考生报名,考生须提交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报名点初审汇总后,报高新技术开发科复审,汇总上报省鉴定中心鉴定考核科。
4.3.2申请市属鉴定的单位,原则上提前10天向市鉴定指导中心鉴定科提出申请,并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鉴定科按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由鉴定科进行初审,报质量管理科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申报职业和等级的人数。
4.3.3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由高新技能开发科负责受理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初审,试题科负责审核考生申报项目和等级、人数。
4.4 鉴定准备
4.4.1根据审核确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提供的有关信息,经中心领导批准,鉴定科根据工作要求提前7天左右向有关鉴定所(或鉴定单位)下达鉴定任务通知书。鉴定所(或鉴定单位)接到鉴定任务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在3天内制定鉴定考核方案,安排理论和技能鉴定考场。
4.4.2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由高新技能开发科于开考前7天按照《按照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管理办法》安排鉴定考核。
4.4.3技师、高级技师按《技师考评办法》要求组织鉴定考场准备。
4.4.4全国统考、全省统考由省鉴定中心统一部署,市属考点提前7天做好考场安排,并报省鉴定中心备案。
4.5 试卷管理
4.5.1全国统考、全省统考试卷由高新科负责接收、清点、分发、封袋、并在开考前负责分发到各考点,做好试卷的交接工作,填写《统考试卷交接单》,负责各考点的督导员必须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4.5.2市区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科提交的《徐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制卷申请单》,试题科按要求从题(卷)库中抽取试卷(题),并负责审核、印制、封装试卷。由鉴定科负责组织鉴定工作。
4.5.3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的试卷,在考前三日内由高新技术开发科于省中心联系,通过ATA考试平台传送各考点。
4.5.4市区范围内鉴定,凡有题(卷)库的职业,鉴定试卷由试题和质量管理科统一从题库(卷库)抽取,暂无题(卷)库的职业,鉴定试卷由本中心组织或委托专家按照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命题组成三套试卷,试题科负责组卷,由鉴定科进行试卷交接后直接送达。
4.6 准考证发放
4.6.1市鉴定知道中心直接组织的鉴定,由鉴定科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进行准考证编号,由考点发给考生准考证。
4.6.2全国、全省统考按照管理权限,由鉴定科负责分发准考证。
4.6.3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准考证由各考试站制作并分发给考生。
4.7 备料清单
实际操作考核的备料清单,由试题科在制作技能考试卷时一同制定,由鉴定科提前7日向鉴定所(或鉴定单位)发送,鉴定所(或鉴定单位)应负责做好备料准备工作。
4.8 考评员和督导员的安排
4.8.1试题科负责派遣考评人员。
4.8.2每个职业鉴定考核应按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确定不少于3位考评员,并指定1人担任考评组长。
4.8.3督导人员由鉴定科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派遣
4.9 考场准备
4.9.1市鉴定指导中心直接组织的鉴定由鉴定所(或鉴定单位)负责考场安排。
4.9.2首次参加考核的申报单位应由鉴定科在考前派相关人员检查考场,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
4.9.3考场工作人员由鉴定所(或鉴定单位)负责安排。鉴定考核所需设备由组织实施机构按国家职业标准、试题要求等规定齐全,由考评人员考前检查鉴定设备数量、检测一起工具、鉴定考核工位是否满足鉴定要求并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记录。
4.10 召开考前预备会。督导人员、考评员会同鉴定单位在考前召开预备会,检查准备是否就需,负责督促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4.11 考生身份现场核查
4.11.1各类鉴定考核均需在现场核对考生身份。考生应按要求持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进入考场参加鉴定考核。
4.11.2考评人员负责考生身份的检查,督考人员负责考试现场各考生身份核查,发现问题应作记录并按规定处置。
4.12 鉴定考核活动的实施
4.12.1各类鉴定考核活动均由鉴定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12.2各类鉴定考核活动应遵循《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等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并由考评人员做好考场记录,督考人员做好督考记录。
4.12.3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除进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外,还应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由鉴定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4.13 试卷回收与评分
4.13.1试卷或考生科封装的考核工作,均应在考试结束后由考务管理人员配合考评人员当场清点、装订、封装。
4.13.2实际操作考核工件,应由鉴定科或考务管理人员进行加密编码,考评人员仅对加工工件评分。
4.13.3操作过程的评分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论文答辩评分均应在现场进行。
4.13.4全国、全省统考的鉴定试卷由鉴定科收回。按要求进行分装并进行密封,按规定时间送达省鉴定中心。
4.13.5已阅卷或评分的试卷和考核工件,按规定由鉴定中心或鉴定单位回收保存。工件保存期限为6个月,试卷保存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进行销毁。
4.14 鉴定考核成绩的登记、统计
4.14.1市鉴定中心直接组织的鉴定考核,考核成绩的登记统计,由试题科组织人员完成。鉴定科(督导人员)予以检查、监督。
4.15 上报合格人员名册
4.15.1试题和质量管理科填写鉴定承接统计表,经中心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科进行录入,打印《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市属鉴定所组织的鉴定考核,由鉴定所填写鉴定成绩统计表,由鉴定科审核初审,交试题科审核,并经中心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科进行录入,打印《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4.16 证书的编码
综合科按《证书编码管理办法》执行。
4.17 证书打印与发放
4.17.1综合科打印证书在经打印责任人核对无误,由鉴定科负责粘贴照片,在由综合科加盖公章(红印),并由局培训处加盖“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和红印。
4.17.2市属鉴定的证书由鉴定科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点领取证书。
4.17.3全国、全省统考的证书由鉴定科按通知及时领取,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点领取证书。
4.18 考务档案资料的管理
考务档案的管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