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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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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州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校企合作工作,加快实现各专业全方位与企业、行业联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确保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全面实现学校与企业双赢的良好局面,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2918

附件: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201291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意义和目的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必由之路,是深化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重要基础,校企合作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依据,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产教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了规范校企合作管理,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双师型”结构师资队伍素质,特制订《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与企业在生产、教学及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主要指以下几种合作模式:

一、“订单”合作模式。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二、工学交替模式。其方式为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三、教学见习模式。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实践工作,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岗位适应能力。

四、顶岗实习模式。顶岗实习也称“2+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五、产学研模式。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走“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道路,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六、共建校外实习基地。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基地也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七、合作经营实训基地。企业可以利用学校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校可以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学生可以提前接触生产过程,提高实践能力。

  第三条 目标与任务

  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是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开展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校企合作,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院与社会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机构设置

  一、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各系、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院办、学工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财务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

二、学院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校企合作办公室,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主任,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有关系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参与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三、各系成立本部门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教学副系主任任副组长,行政副系主任、相关专业教师和辅导员共同参与,负责本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制定本系校企合作项目(系主任、教学副系主任);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中的教学计划拟定、实践教学安排、专业培养目标、学生实习实训安排(教学副系主任、专业教师);

(三)负责校企合作环节中学生到企业学习、实践过程前和过程中的教育、管理,学生毕业后与企业对接就业的相关工作(行政副系主任及辅导员);

(四)定期召开本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会议并参加学院召开的调度会。

第二章 合作要求

  第五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能接收学生就业。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合作项目要与教学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教学实践性,能促进教学水平、学生实践能力及就业能力的提升。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项目运作

  第六条 运作流程

  (一)方案提交

  各系或校企合作办公室引进校企合作项目前,应组成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系(教学、行政、相关专业教师)构成的考察小组对企业进行考察。“订单”合作模式的校企合作项目需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相关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模式的校企合作项目需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相关人员参与。同时,应在与合作单位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进行项目论证并向学院提交合作方案。由学院按《办法》规定进行项目评价审查,报教务处审定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项目论证

  对于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有关系、院办、学工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合格后上报分管院长审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

  (三)拟定合作协议书

  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双方充分协商,在学院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初稿,经教务处审查并报院领导批准后签署。

  (四)签署协议

  不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经各系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或校企合作办公室研究后上报教务处审查,由各系或校企合作办公室签署,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署,并举行签约仪式或典礼。

  (五)项目报备

  校企合作协议及方案签署一周内要将合作协议等书面材料复印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六)项目检查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七)项目考核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八)资料归档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各系负责整理,并按项目整理归档,及时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其中,面向多个专业的校企合作项目资料归档工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日常管理

  (一)各系每学年初应向教务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及时反映校企合作的进展,学年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二)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按照协议严格管理,对不签协议私自引进项目,包括利用学院设备和水电等条件营利的个人或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水电等费用,皆由设备使用方承担。

(三)校企合作办公室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应及时转交各系,由各系负责日常运转和管理工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应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该办理捐赠手续入帐。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时,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按清单清点后,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系不得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