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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办理校外工学结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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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工学结合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合同(协议)而从事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某一岗位的工作。为了兼顾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满足就业需求的同时,保证人才培养规格,进一步规范学生办理校外工学结合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 申请条件

1. 工学结合的学生是指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经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毕业前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离校到单位上班、实习或培训的学生。

2.以下情况者原则上不得办理工学结合离校:

(1)有不及格课程(不包括重修或补考及格课程)欠学分达到10学分以上;

(2)未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

3.申请工学结合的学生离校时间原则上应在毕业学年,即从第五学期开始,且必须完成该学期规定的课程,个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院领导书面批准后再办理工学结合手续。

二、办理及管理办法

1.凡申请工学结合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工学结合申请表》,辅导员及所在系应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后,由学工处、财务处审核,报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人必须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协议或聘用合同。凡提供虚假协议或非法机构出具的协议,所有不良后果由申请人自负,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申请人须通过自修的方式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不予记载平时成绩,各学科的最终成绩按该学科考核成绩为准。申请人还应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考核时间返校,与在校生一起参加考核(包括理论、实践技能等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

4.申请人应在系有关老师指导下,根据自己从事的工作进行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论文等,并在事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答辩。

5.申请工学结合离校的学生必须在5月底之前向所属系部提交一份在就业单位见习期间的工作报告(实习报告),并附有用人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用以评定综合实习成绩,否则不能正常毕业。

6.申请人必须主动保持与学校间联系的通畅,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自己的情况,了解学校教学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

7.办理工学结合的学生须按时缴纳学校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

三、附则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毕业班学生提前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学生办理校外工学结合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系、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院学生办理校外工学结合的管理,确保学生工学结合的质量和效果,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学院制定了《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办理校外工学结合管理规定》(九州〔201121号),并于2011年3月24日下发各系及有关部门。经过一段时间的施行,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个别特殊情况”的说明

1.个别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个别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且与其产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资质比较好,用人单位又有让学生立即参加工作的需求,且专业要对口;

(2)家庭特别贫困,已建立贫困生档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个别特殊情况”除应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协议或聘用合同外,还应有用人单位提前上班的公函,申请人家长(或监护人)关于同意工学结合的原件或传真件(包含固定联系电话),本人申请书(要有详细情况说明并经系领导签字)。

二、关于“个别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工学结合的程序说明

1.填写《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工学结合审批表》,此表统一到招就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

2.《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工学结合审批表》中审核项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1)辅导员意见:由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技能掌握情况和学生的综合表现填写意见;审核办理工学结合的材料(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协议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上班的公函、申请人家长(或监护人)关于同意工学结合的原件或传真件(包含固定联系电话)、本人申请书(要有详细情况说明并经系主任签字))是否齐全;

(2)系教学部门意见:由系教学负责人审核学生是否有不及格课程(不包括重修或补考及格课程)、欠学分是否达到10学分以上、专业是否对口;

(3)系意见:由系行政副系主任审核学生是否具有申请工学结合的条件;

(4)学工处意见:由学工处有关负责人审核学生是否有助学贷款等未完成事项,对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要审核是否建立贫困生档案;

(5)财务处意见:由财务处有关负责人审核学生是否按规定进行注册;

(6)招就处意见:由招就处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协议或聘用合同是否规范有效;

(7)院领导意见:由分管副院长根据各系和有关部门意见填写综合审核意见;

(8)教务处意见:由教务处有关负责人根据分管院领导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工学结合审批表

 

 

教务处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