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汽车学院 关于教学秩序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05 浏览次数:33
中锐汽车学院
关于教学秩序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秩序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
3.依据事故性质及轻重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二、教学秩序事故的认定
按照《九州职业技术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结合汽车学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第一条 教师要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观念,确实把教学工作放在第一位,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擅自离岗。确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上课,应首先考虑安排具有上课资格的教师代课,代课确有困难时,才考虑调课或停课。
第二条 调、停课、请人代课时,教师必须提前填写调、停课(代课)申请单,详细写明调、停课(代课)原因,由系教学副院长(秘书)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停、代)课,并将调、停课通知单送达班级、教学督导室和系秘书,调(停、代)课通知单存联在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未经汽车学院教学副院长、秘书同意私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的教师以及对于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其他情况,同属教学事故,按《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办法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A1 | 未经系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人代课 | Ⅲ |
A2 | 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 Ⅲ |
A3 | 任课教师上课既无教材(讲义)又无讲稿 | Ⅲ |
A4 | 未经批准私自停课或减少总学时数2学时以内(含2学时) | Ⅲ |
A5 | 未经批准私自停课或减少总学时2学时以上(不含2学时) | Ⅱ |
A6 | 教师课堂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或上课抽烟 | Ⅲ |
A7 | 在讲课中有故意损害学院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A8 | 上课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机或发送信息 | Ⅲ |
A9 | 实习、实验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或不按要求巡回指导 | Ⅲ |
A10 | 实习、实验指导人员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 ① 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或学生必须就医(Ⅲ) ② 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Ⅱ)。 | Ⅱ—Ⅲ |
第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
(1)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学院、系两级进行,严重教学事故(Ⅰ)和较严重教学事故(Ⅱ)由学院进行处理;一般教学事故(Ⅲ)由各系进行处理。
(2)一般教学事故(Ⅲ),由系主任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本部门内进行通报批评。若责任人是院内人员,一年内不得评优,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个月的绩效工资;若责任人是外聘教师,由系领导找责任人谈话沟通。
(2)对于较严重教学事故(Ⅱ),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院教职工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若责任人是院内人员,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提职称,不得晋级,从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连续扣发2个月的绩效工资;若责任人是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及系领导找责任人谈话教育。
(3)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Ⅰ),由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在全院教职工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若责任人是院内人员,从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连续扣发4个月的绩效工资,两年内不得提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年度内考核等级定为不称职,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调离教师岗位、教学管理岗位直至解聘;若责任人是外聘教师,由学院及系领导找责任人谈话教育,并适当扣发该教师部分课酬金,视处理后态度决定以后是否续聘。
中锐汽车学院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