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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修订稿)

发布者: 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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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支部的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基层党支部是在学院党委和二级党总支领导下的最基层党组织,是学院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师生员工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努力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为学院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兼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书记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同度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担任。

    第六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院、教研室设置;机关、后勤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相关的处(部、室)联合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院、年级设置。设置党支部由学院党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书记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经常同行政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强化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抓好支部委员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八条 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九条  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协调好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支持并指导工会和共青团开展工作,做好团结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健康、积极的氛围,带领广大同学不断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院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使党员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胸怀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支部的纯洁性和战斗性。

    第十四条 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与管理、党员统计及档案管理、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工作。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十六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七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  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十八条 要统一使用党委组织部印制的《党支部工作记录本》,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关心党员和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条 在学院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中,针对师生员工因各种利益调节而出现的思想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及时疏通,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重点做好正确引导、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环境,构建和谐校园。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监督,严格要求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不断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会前认真准备,会中坚持考勤和内容记录,会后作好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保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第二十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中心,定期安排党课学习。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定期安排党员民主生活会,结合实际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党内团结。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结合党员教育,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