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劳资规章制度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05-13
浏览次数: 2006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防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学院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坚持“依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重在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处理种类

    第四条根据违规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可分为一般事故、较严重事故和严重事故三个级别。一般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较严重事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严重事故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主要违规违纪情形与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1.在校园公共场所其言行扰乱公共秩序,事后有认识的;

    2.值班期间无故脱岗,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3.无故或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职工大会、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的;

    4.出现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现象的;

    5.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6 -10次的;

    6.其它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公共场合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事后能认识错误的;

    2.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能改正的;

    3.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差错的;

    4.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不作为的;

    5.有意损坏学院公共设施,造成一定后果的;

    6.扰乱学院教学和办公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7.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累计1-3天的;

    8.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11-15次的;

    9.其它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1.有学术不端行为,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工作中失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1-3万元或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3.未经学院批准,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兼职,并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扰乱学院教学和办公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7.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累计4-6天的;

    8.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16-20次的;

    9.其它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3.未经学院批准,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兼职,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院教职工,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6.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7.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累计7-14天的;

    8.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21-25次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学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在“留用察看”期内仍未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5.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累计达15天的;

    6.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8.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条教学事故的处理,按照《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发现所属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一个工作周内提出处理建议,报组织人事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应承担失职责任。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会同学院纪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征求院工会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副处级以上人员还需报董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被处分者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向学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学院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与纪律处分相应的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受“通报批评”处分的,停发事发当月本人半个月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受“警告”、“记过”处分的,从事发当月起分别停发本人1个月、2个月绩效奖金。

    第十六条 受“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从事发当月起分别停发本人3个月、5个月绩效奖金。

    第十七条 受“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从事发当月起停发本人12个月绩效奖金。

 

    第十八条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2016年1月8日学院第二届教代会、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