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物业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园区企业的工作环境,制定本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物业服务管理办法,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园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租赁企业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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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园区管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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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园区管委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物业服务办法的规定,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园区管委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物业使用人,利用园区物业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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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物业服务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园内入驻的创业公司。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