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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3
浏览次数: 833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苏科高发〔2019226




 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免税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相关要求,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40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度我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免税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免税资格申请对象为通过核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具体名单详见《省科技厅关于公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核定名单的通知》(苏科高发

 〔2019196号)、《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级大学科技园名单的通知》(苏科高发〔2019197号)。

二、工作流程

 (一)拟申请免税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

 (以下统称申请免税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照核定时的地址和面积范围,认真核实现有场地情况、在孵企业数量及使用面积、自有产权面积等,登录“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https://tyrz.chinatorch.org.cn,以下简称“信息服务系统”),录入基础免税信息并提交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二)申请免税机构将与基础免税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均一式两份)报所在设区市科技局。主要包括:

 1、申请免税机构土地证、房产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服务场地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2、申请免税机构在孵企业清单(含在孵企业注册时间、入驻时间、使用孵化场地面积等情况,附件6)、在孵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在孵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对于申请免税机构房产非运营主体自有的,须提供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对于申请免税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


 变化的,须详细说明原因。

 (三)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地区申请免税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将通过审核的申请免税机构证明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对于申请免税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四)申请免税机构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即可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事宜。

三、有关要求

 1、各申请免税机构于2019915日前登录信息服务系统注册、填报基础免税信息,同时将免税证明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科技局审核。申请免税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附件2),确保填报信息、上传文件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数据等行为。凡在免税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各设区市科技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免税审核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确认无误后,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附件3)。在此





 基础上,出具推荐函,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 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免税确认表”(附件45)。

 3、设区市科技局将通过审核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免税证明材料留存一份,将另外一份连同信用承诺书、推荐函、免税确认表等于930日前,统一报送至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张迪,025-83379768

 省孵化器协会:唐余康、史晓星,025-8323211683232728 联系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2113

 邮编:210008

 附件: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40号)

  1. 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书

  2. 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

  3.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

  4. 省级大学科技园免税确认表

  5. 申请免税机构在孵企业清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982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