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校风和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本着以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校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的学生,学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教育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错误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学生违法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有学生处或学生所在专业(班)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此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最低不能少于12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犯有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不发毕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工作单位鉴定合格后,方能解除,同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将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策划、组织学生闹事、罢课、罢考、绝食、静坐,私自编撰印刷、出版非法刊物,写书、张贴内容反动的大字报和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漫画,编造并散布种种谣言者。搞串连和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策划、组织非法组织(非法传销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组织等)或积极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组织等)的骨干分子。与境外敌对势力联系或出卖党和国家机密者;(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纵火、投毒(含麻醉品)者,嫖娼、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者,屡次参与赌博者,携带、贩卖、吸食毒品者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或被批准劳动教养)者;(四)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偷窃买卖各类考试试卷舞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六)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多次教育不改、累计达30学时以上者;(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八)屡次(三次以上)违法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法治安管理等,情节严重者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按以下情形处理:(一)滋事者1、以不良言行滋事引发事端者,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2、无事生非出手打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策划打架后果严重,致他人重伤者,局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策划并合伙同校外人员打架以及策划打群架者,比照前三款加重处分。(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2、互殴者,给予互殴双方严重警告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参与打架人员虽未动手打人,但言行挑逗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和他人同样的处分;(五)为打架作伪证者1、为他人作伪证,给组织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和他人同样的处分;2、当事人做伪证,在本条(一)、(二)、(三)、(四)款基本上加重处分。(六)明知打架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根据后果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在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七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还得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窝赃者、倒卖赃物者,根据赃物价值比照本条(一)款给予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八条 涂改、伪证、伪造证件、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第七条
第九条 赌博,抽烟,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 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明知赌博,为其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自己抽烟并唆使他人抽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 在教学区或宿舍区抽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 在学校公共场合抽烟如:学校路上,操场,机房,实训基地抽烟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乱扔杂物,乱泼脏水,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
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起哄闹事、打砸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去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醉酒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酗酒者本人自负;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和散布谣言或虚假、错误、恐怖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擅自撕毁、破坏学校的公开张贴(如通知、公告、处分决定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擅自张贴或散发公开张贴物、宣传品或印刷品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有关部门的名义散布信息、指令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科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策划开展活动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三)恶语伤人、侮辱他人人格者以及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成绩不及格、违纪受到批评或对教育管理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肆意谩骂、围攻、寻衅滋事者,阻扰、围攻、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任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诽谤、攻击他人的言论或损毁他人声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利用电脑或其它信息技术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学校声誉或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浏览黄色网站、网页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互联网传播黄色淫秽影片、图片、文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制作黄色网站、网页者,利用电脑或其它信息技术制作、传播电脑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制作、复制、传播或窝藏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男女交往不文明者,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一)男女在校内公共场合搂搂抱抱、接吻等不文明行为,损害学校声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在宿舍(校外)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破坏通讯摄氏或盗打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在课桌、墙壁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写,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多次在学习时间擅自开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娱乐活动、上网聊天打游戏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海陵技工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不假离校(含节、假日)者,在一学期内累计学时达下列情况给予如下处分:(一)3课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3课时,含3课时,不超过9课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三)10课时,至29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学生旷课除按正常考勤记载旷课时数外,其余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超假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2、 不假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3、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而安排的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4、 学生在校旷课一天,若实际授课不足6学时,按6学时计,超过6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三)不假外宿或未经许可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留宿者有偷盗、破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者,将依照本条列追究同意留宿者的连带责任;(四)未经批准,私自出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在校内烧小锅、小灶、点蜡烛、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原因火灾,使公私财产受到损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被烧毁的公、私财物要照价赔偿,烧伤人的医药费有肇事者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人),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威胁、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就业秩序,违反就业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校期间私自下河(塘)游泳、玩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死亡或伤残者。一切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着,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即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轻的处罚:(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二)因违反本条例受到纪律处分,一学年内又违反同一条纪律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罚,即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矫情的处罚:(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组织查明事实真相者;(二)违纪后,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减轻处罚,即在规定的处罚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处罚:(一)主动向学校承认错误者;(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检举他人违法、违纪事实,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免于处罚:初次违纪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罚,但本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者。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一)从处分公布之日起,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定专业奖金;(二)从处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以及各类积极分子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问档案和本人档案并通知家长。
第三十条 处分学生要持谨慎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坚持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学生有效证据包括:(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举材料等;(三)被侵害人签名陈述、检举材料等;(四)证人签名的证言;(五)学生所在专业(班)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决定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在一学年内违反多条纪律者,其处理采取累加的处理方式,即后次的处分等级的起点为前次处分的等级。
第三十二条 本条列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书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条列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教育的所有学生。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锻炼等社会后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列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列如与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管理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教育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列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列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政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