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规范学校处理学生行为的客观、公正性,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其中:

(一)系(院)申委会由系(院)领导、辅导员、班干、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校申委会由分管院领导、学校法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申委会成员等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理人须出具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委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系(院)、或学校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或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条  申委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核:

(一)申诉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

1.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2.申诉请求明确、内容详实、有事实依据;

3.申诉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4.申诉书填写规范、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委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不予以受理:

1.超过申诉时间期限;

2.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3.属于学生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申诉;

4.申诉委给予明确结论后,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申委会提出申诉的;

5.就同一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

第九条  申委会对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证据材料的,会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在3日内补正。过期,视为放弃申诉资格。因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不可抗力事因消除后3日内提出申诉或补正,但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举证不可抗力事因的存在。

第三章申诉程序

第十条 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以补正后材料提交之日算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委会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申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委会受理申诉后,可以对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也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二条  申委会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驳回申诉人申诉,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处理不当的,由申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研究,并重新提交系(院)、或是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由系(院)负责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手中,并让其在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第十四条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要在系(院)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申委会接到撤回申诉书申请后,将停止受理申诉工作。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资格,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九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年七月

(二○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