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全民阅读促进会章程
(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铜山区全民阅读促进会(Tongshanqu Nationwide Reading Promo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区有爱心、热心公益事业、热心促进全民阅读活动的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倡导人人因读书而精彩、家家因书香而幸福、城乡因书香而美丽的理念,团结和组织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阅读活动,让人们在阅读中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感受快乐,丰富精神世界,增强精神力量,在全社会形成多读书、读好书的社会风尚,为构建学习型创新型社会、推动书香铜山建设、建设强富美高新铜山作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铜山区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铜山区新闻出版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徐州市铜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扬阅读价值,培养全民阅读习惯,促进阅读公平;
(二)开展阅读研究,举办相关学术研讨活动,宣传读书意义、介绍读书方法、彰显读书品质、凝练名人思想、弘扬阅读文化与精神;
(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和各类创作比赛;
(四)推动阅读资源整合与共享,优化阅读环境,培养阅读推广人才;
(五)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会员行动;
(六)其他与全民阅读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铜山辖区内从事阅读研究、推广的机构或支持公益阅读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为在铜山区工作或居住,热爱并致力于阅读研究或教学推广的专业人士或热心支持公益阅读活动的人士。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阅读研究、推广专业能力及实践经验;
(四)支持并积极推动阅读文化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审查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果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用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能代表会员意愿;
(三)能认真处理本团体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五)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一年时,由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出一名新的会长。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