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2015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