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创业证》申领的补充通告
发布时间: 2015-03-19 浏览次数: 154

、《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