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 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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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的公共安全和稳定,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是指参加者人数在二百人以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群众性体育活动”,是指在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区域内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二)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影、视、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或与观众见面、演讲、签名等社会活动;

(四)各类人才招聘、庆祝、庆典等活动;

(五)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场馆、场地,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治安保卫科为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受理单位或个人举办非全校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

申报,负责安全审核或上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三)指导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学校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必须于拟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日前十个工作日之前,填写《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申请表》,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应文件。

第七条  治安保卫科收到《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申请表》后,对于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院领导、市公安局许可的在七个工作日作出答复;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期予以补齐,审批时限从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算。

治安保卫科未在规定期限内作答复的,视为批准申请。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由治安保卫科出具《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意见书》,予以许可。经审查不合格的,由治安保卫科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治安保卫科审查过程中,应进行对拟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进行实地检查。

第九条  经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保卫科负责指导督促举办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必要时派员帮助维持活动安全。

第十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治安保卫科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举办:

(一)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单一民族或同乡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举办活动的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的;

(八)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和秩序的。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核准人数;

(二)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三)接受治安保卫科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确定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力量,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

(五)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

(六)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学校治安、影响学校秩序。

第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治安保卫科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治安保卫科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并视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活动举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200人以下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后勤保卫处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