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教财〔2013〕17 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行〔201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徐州市城区(包括铜山区、贾汪区,下同)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要严格进行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员数量与天数。
(一)对赴外地出差调研、参观学习、培训考察要注重实效,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出差人员应当为公务活动必须参加的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出差人员范围;出差时间应当以履行公务时间为准,不得随意延长出差天数。
(三)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须事先提交《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或《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含培训)申请表》(见附表 2),明确出差目的、时间、人员、预算、经费来源,按照项目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随同校领导出差的,由出差牵头单位统一填写审批单。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照差旅费审批权限向项目经费负责人口头请示,待出差结束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徐州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每人每次可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 时到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其他情况下不得购买火车卧铺票。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经分管校长批准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从严控制乘坐飞机。
第九条接送试卷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安排汽车接送。
第十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自驾私人汽车或私自租赁车辆出差。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住宿费实行按级别、在规定限额标准内报销。其中:正副校长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职称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500 元/人,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 380 元/人。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尽可能节约开支。
第十三条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出限额标准部分,原则上个人自理。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补助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补助费用。经批准租车或由学校派公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以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确认出差在外天数,按50 元/人·天包干使用及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五章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费。发放标准为西藏、青海、新疆120 元/人·天,其余地区均为 100 元/人·天。以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确认出差在外天数,按每人每天 100 元(西藏、青海、新疆为 120 元)的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及报销。
第十九条对于可以当天往返的、因公务活动发生在徐州市区内公共交通费的(不含出租车费用),由各单位每月底汇总明细,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凭票据实报销,不再给予伙食补助。
第六章参会、培训、外派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工作会议,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报销。会议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补助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伙食补助、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补助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补助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外派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临时外派到外地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外派期间的伙食补助,按标准的50%进行补助,外派期间不执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二条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赴外地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的,有关住宿及伙食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学习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补助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举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发放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按在途期间天数计发。
(二)在徐州市城区学习,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在限额标准内据实凭票报销。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半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城市间交通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等实行定额包干,可不提供票据,也不得另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的各项开支,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有接待单位安排或住在亲友家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凡出差丢失火车票、汽车票、住宿费票据的,经分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依规核准后,火车按同区间动车二等座车票报销;汽车按同区间普通汽车票报销;住宿费由宾馆开具证明,标明原发票号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一同出差,如果实际住宿总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级别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和,按限额标准合计总额控制。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办理报销会议、培训费用时须提供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同意出差的主办单位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会议精神和培训内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培训取得证书的应附证书复印件。会议、培训期间的会务费、资料费与差旅费分开列支,一次报销,不得单项分次报销。
第二十九条我校职工受邀到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除外)参加评审、讲学、论文答辩等活动,学校不予报销差旅费。公派到外地参加各种命题、阅卷、评审等,原则上不发放各类补助。
第三十条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需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对于同一时间段(趟/次)出差,有两项以上任务的,按时间顺序填写同一差旅费报销单。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按规定可予报销的所有费用,应同时报销,不得分拆,因故未同时报销的,事后不予补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各种经费中的差旅费开支,包括科研活动费、招生活动费、预算外收入中提留经费、专接本分配经费等。招生人员或因招生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报销,按招生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安排的出差,事先必须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凡事先未经批准的出差,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出差人员自理。
出差人员是指我校人事部门认定的在岗、在编人员,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临时用工人员和校外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人员和学生出差的,经分管校领导的书面同意,还要报请校长批准。校外人员参照其所在单位级别或职称,按照我校的差旅费标准报销。安排学生出差,报销实际发生的来回交通费、住宿费和每天40 元(徐州各郊县出差)或者 80 元(徐州地区外出差)的出差补助。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产生的参观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五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的差旅活动应与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相关,并对报销时提供的出差审批单、车船票、机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违反上级相关文件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未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要求的,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参观的,接受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七)其他违反上级相关文件或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2024 年 5 月 25 日起报销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执行。原《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九州〔2016〕46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附件:1.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申请表
附件:2.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会议(含培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