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职业技术学院预借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5-18

        第一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不必要的资金占用,根据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借款的借款人作为学院经济活动的债务人,必须是学院正式教职工。学院不对学生、临时工、院外单位、院外人员借款。

        预借款只能用于教学、行政、后勤等有关的公用性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个人私用,也不得将借款挪作与借款原因不同的用途,违者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人借款时如尚有超期未还借款,财务人员将不再受理其借款业务。

        签字批准借款的部门“一支笔”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款项的借出、使用、还款或冲回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借款予以签批的,承担追回责任。

        预借款的办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办理借款前要先写一个简单的申请,说明借款原因、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人所在部门、借款人签名,然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果办理转帐或汇款业务,申请上除了上述几项外,还要写清收款单位的全称、银行帐号及开户行名称。借款人持手续完备的借款申请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报账核销的期限:

        1.已经借出的预借款,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使用的,借款人应在获悉变更或延迟之日还回借款。

        2.所有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原则上不得跨年度。

        3.出差借款,应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办理还款手续。

        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在借款期内办理还款或冲账手续的,必须在到期前三天内书面申请延期报账。到期未还款或冲账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津贴中逐月扣除所欠款项。对于一个部门中有三人或三人以上借款逾期未还的,财务部门将暂停该部门所有再借款业务,并及时向院领导反映情况。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岗,欠款未还清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岗手续。

        院财务处定期向借款人所在部门公布借款逾期未报帐核销人员的借款信息。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11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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